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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从“拔草”到“踩坑”
探店让网络博主积累了粉丝,获得流量;消费者节约了试错成本,品尝美味;商家也提升了知名度,扩大销售。这本是一件三方共赢的好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指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平台对“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行为要加强审核,否则,同样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探店”到“软广”
随着网红博主等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其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如通过“美食探店”或其他形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推介,以实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从“吃播”到“直播”再到“测评”
多种情景是否均需标注“广告”?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的方式来进行推荐,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软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这些行为必须标明“广告”。
邢鑫律师指出,“探店”作为新的广告形态方兴未艾,监管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此外,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