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2款“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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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2款“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

一、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23条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

二、而何为合同实行地?最高院2014年拟定的《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对此作了规则。了解18条的要害点在第二款,而了解二款的要害点又在于“争议的标的是给付钱银的″上,由于这要指向该条款规则的“承受钱银的一方"来确认合同实行地,终究要确认到统辖法院。

三、我学习最高法院编著(杜万华主编)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了解适用》一书该条款论述,来抛砖引玉。

所谓“争议的标的为给付钱银″,不单是指诉讼恳求中要求的给付钱银,诉请须结合案涉合同约好的金钱债款给付条款来确认“争议的标的为给付钱银″,从而确认承受钱银一方,确认合同实行地。

如诉讼恳求中有多项付出钱银恳求,须以主诉的诉讼恳求为根底,再结合合同条款来确认合同实行地。

以买卖合同为例来了解:

A,卖方供货,买方欠货款,卖方申述买方付出货款,合同实行地在卖方。

B、卖方申述买方付出拖欠货款引起的违约金或许补偿丢失,合同实行地在买方。

C、买方申述卖方因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交还己付的货款,合同实行地在卖方。

D、买方申述卖方付出拖延供货的违约金或许补偿丢失,合同实行地在卖方。

E、卖方申述买方付出货款、违约金、补偿丢失等,主诉是付出拖欠的货款,合同实行地在卖方。

F、买方申述卖方要求交还货款、付出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违约金、补偿质量丢失、付出拖延供货违约金、补偿拖延供货丢失等多项恳求,主诉是交还货款,合同实行地在卖方。

等等……

18条2款企图以“争议的标的为给付钱银,承受钱银的一方为合同实行地",来处理合同纠纷因未约好诉讼统辖或许约好不明引起的统辖问题,条文看似容易易行,但实践履行中也引出了不少问题。

抛砖引玉。

对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2款“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

202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