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受干股形式涉嫌受贿罪之辨析及典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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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受干股形式涉嫌受贿罪之辨析及典型裁判要旨

导读

两高《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7〕22号)为规制以收受干股办法涉嫌纳贿罪供给了规范根据。但是该《定见》未对干股是否实践转让、既遂或未遂的确认、纳贿数额估算等问题作出清晰的规矩,故本文结合现有裁判规矩及典型事例裁判要旨,为以收受干股办法涉嫌纳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争议问题进行剖析和厘清。

一、以收受干股办法涉嫌纳贿罪之剖析

干股,原为公司办理办法中鼓励办理者的一种准则,即给予高档办理人员、技术人员必定的股份分红。刑法意义上的干股,初次出现在《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定见》”)第二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供给的干股的,以纳贿论处”。

实践中,以收受干股办法涉嫌纳贿罪包含以下几种类型化表现:

①彻底未出资型。行为人收受公司或股东的股份却没有付出任何对价并取得分红,这种归于典型的纳贿,其性质确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

②贱价受让型。《定见》第二条规矩“国家工作人员实践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贱价受让取得请托人的股份”,指的是行为人的出资额与其所享有的股份价值显着不匹配,在少出资、多占股的状况下,高于出资额的股份实践上是没有出资的,这种行为依然表现了纳贿罪权钱买卖的特征;

③告贷入股型。向别人告贷用于入股的,相较于前述两种类型更具有迂回性跟隐蔽性,在实务中确认难度较大,需分状况予以确认:行为人告贷入股后没有偿还的意思表明和行为,仅仅为了掩盖其承受干股的纳贿本质,应作为纳贿罪确认;如告贷具有协议并在案发前偿还的,假如行为人有实践的还款行为和实在的告贷意思表明,一起其偿还的欠款不是不合法产业,则归于实践出资入股,仅仅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刑法所规制的纳贿行为。实务中还应根据告贷目标不同,详细问题详细剖析,正确区分合法的民事告贷行为和变相纳贿行为。

二、现有裁判规矩及典型事例剖析

《定见》第二条规矩的以收受干股办法涉嫌纳贿罪的裁判规矩为:“进行了股权转让挂号,或许相关根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践转让的,纳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估算,所分盈利按纳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践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践获利数额应当确以为纳贿数额”。因而,股权转让行为和纳贿数额是确认违法形状、罪责轻重的要害,实践中须要结合《公司法》等法令规矩精确掌握。

(一)关于干股是否实践转让的确认

《定见》规矩干股纳贿的三种办法:一是股权已进行转让挂号;二是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有关根据证明发生了股份的实践转让;三是股份未实践转让,但进行了分红。故依照干股估算纳贿数额的转让行为分为两种--挂号转让与实践转让。

第一种挂号转让,行为人收受干股并经过了“挂号转让”即构成纳贿,对此理论和实务界无异议。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独特性,行为人收受干股后一般较少处理改变挂号。对此,《定见》规矩未经过挂号转让,只需有根据证明实践转让的,也应当确以为纳贿。原因在于《公司法》第32条规矩的“挂号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处理改变挂号。未经挂号或许改变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即工商挂号系股权转让行为的对立要件,并非收效要件。因而,现已依法进行股权转让挂号的,干股股权转让收效;没有挂号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许两边就股权转让达到其他实在意思的,归于干股实践转让。[1]

根据实践状况的复杂性,有学者提出可归纳以下各种要素对股权是否进行实践转让进行判别:①是否签定股权转让协议;②其他股东所占份额是否削减;③行为人是否根据股份取得分红;④股份是否能够再次转让获利;⑤在公司停止存续、清算时是否可按份额分配公司的剩下产业等。上述条件需归纳判别,不具有或许不彻底具有则或许导致无法确认股份发生实践转让。[2]例如典型事例一的刘铁男纳贿案,法院归纳确认股份未实践转让,最后按实践收取的数额确认纳贿。

典型事例一:刘铁男纳贿罪一审案

裁判要旨:两边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未进行工商改变挂号,也未按股份分红,亦未参加公司日常运营,退股时的金钱也仅系两边商定而非严厉实行退股程序,法院确认股份未实践转让,纳贿数额不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估算,而应按转回股份所得款确认。

根本案情:2005年9月份,刘铁男使用其担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当,经过广州轿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总经理陆某甲承受北京华通伟业轿车出售服务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张某乙的请托,以给广汽集团董事长张某丙打招呼的办法,为张某乙请求建立广汽丰田4s店供给了协助。2005年10月,张某乙出资注册建立北京金时伟业轿车贸易有限公司并送给刘某甲成该公司30%股份。2007年6月至2009年2月,张某乙向刘某甲成付出合计1000万元,回购了刘某甲成持有的该公司30%股份。刘铁男对此知情。

案号:(2014)廊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关于辩解人所提刘铁男向广汽集团负责人打招呼获取了4s店目标,该目标本身不具有价值,刘某甲成据此取得了张某乙出资1200万元建立的金时伟业公司30%的股份,纳贿的数额应确以为360万元,公诉机关依照刘某甲成转让股份所得1000万元确认该笔纳贿的数额不妥的辩解定见,经查,张某乙因刘某甲成经过刘铁男取得了4s店目标,才赞同刘某甲成不出资而占有股份,不担负亏本,且工商挂号材料证明,刘某甲成并未实践持有金时伟业公司的股份,张某乙及刘某甲成亦证明刘某甲成从未参加该公司的运营活动,故依照刘某甲成从张某乙处实践获取的1000万元确认该笔纳贿的数额并无不妥。

(二)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确认

如上文所述,收受干股并已进行股权转让挂号的、收受干股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手续但已发生实践转让的、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实践分红的,此三种状况均应确以为纳贿既遂。而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但有根据证明现已着手进行股权搬运或挂号的,因为毅力以外原因未实践转让,应确以为纳贿未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宣布的《干股型纳贿的确认难点》一文中提出,判别干股型纳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要害,在于收受干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干股是否具有操控力。该操控力表现在:如股权已进行转让挂号,代持人系纳贿方的特定关系人或其指定的人,则视为纳贿人有满足的操控力,能够确认既遂;如未进行股权转让挂号,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由别人代持,并清晰干股数额,归于纳贿违法的着手施行。如有转让等操控行为,能够确以为既遂,但假如仅仅口头约好,也没有清晰送予的干股数额,在没有其他根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干股有操控力的状况下,则不宜确以为纳贿。[3]

典型事例二:卢某某纳贿案

裁判要旨:收受的干股发生的分红未获取,也未实践操控干股分盈赢利,一起还约好公司闭幕不分得本金,属“未遂”然后减轻量刑。

案情:卢某某与杜某彼此勾结,在招招标历程中为杜某地点公司获取不合法利益。为感谢卢某某,卢某某与杜某订立了入股鑫诚公司20%股份的书面协议,约好只按公司20%股份的赢利分红,协作停止无本金交还。经审计确认,20%股份的股本价值为147406.8元,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卢某某所持公司20%干股应分赢利为31.391903万元。

案号:(2021)鄂12刑终50号
裁判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杜某赠送卢某某公司20%的干股,至案发前卢某某未实践分红获取利益,且事前与杜某约好公司所送干股在公司闭幕后不分得干股本金。根据《定见》的规矩,收受干股的“实践获利数额应当确以为纳贿数额”,本案中被告人未获取分盈利益,亦未实践操控干股分盈赢利31.391903万元,属纳贿未遂,对比既遂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关于纳贿数额的确认

根据《定见》的规矩,纳贿的干股数额估算在纳贿罪的数额之内。一起,《我国纪检督查报》刊发《干股型纳贿中纳贿数额与纳贿孳息的确认》一文着重“现现已过代持办法进行了股权转让挂号的状况下,行为人纳贿数额是干股的股份价值,因该部分股权发生的分红便是纳贿孳息”。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根本遵从该裁判规矩。

实践中,还存在收受无本钱依托的干股所分盈利、扩股历程中收受干股、先获取分红后转让股份、收受上市公司股份且行为时公司净财物为负等独特景象。以上几种景象的干股的数额确认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笔者以为应以《定见》规矩的裁判规矩作为落脚点,详细问题详细剖析,如《人民法院事例选》2022年第3辑刊登的《干股型纳贿违法中的纳贿金额怎么确认》中说到的典型事例三张某某纳贿案[4],纳贿金额需依照张某某终究的实践收益确认,而非静态的按开始收买的价值确认;典型事例四中余某某纳贿案,公司增资扩股发生的股份增值由别人实缴的数额,也估算入纳贿数额。

典型事例三:张某某纳贿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承受没有任何实践运营活动的空壳公司价值较低的干股后,使用本身审批权协助公司获取商场稀缺的运营资质,根据公司转让获取巨额溢价然后取得高额股权转让款时,应当以实践获利数额确认纳贿数额,而非依照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估算。

根本案情:2014年间,张某某为张某震等人收买嘉兴濮洪毛纱网上买卖中心有限公司供给协助,收买后该公司更名为浙江嘉兴禾信大宗产品买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禾信公司)。在2015年5月,张某某又为嘉兴禾信公司请求将运营范围改变为“大宗产品现货买卖平台”等事项上供给了协助。为此,张某某收受了张某震等人赠送的该公司10%的干股。张某震等人收买嘉兴禾信公司后,并未实践运营,后在2016年6月将公司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张某某收到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360万元。2019年8月张某某被纪委督查人员约谈。为掩盖纳贿实践,和张某震商议后,以还款的名义连本带息打入张某震杭州联合银行卡账户合计4020950元。

案号:(2020)浙0106刑初511号、(2021)浙01刑终196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嘉兴禾信公司运营范围的改变直接决议了公司的价值及后续转让的收益,且该公司并无任何实践运营。对本案纳贿金额不应以股权转让挂号时的价值确认,应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视点动身,按当依照实践获利金额人民币360万元确认。

典型事例四:余某某纳贿案

裁判要旨:公司增资历程中,其别人代为实缴的股份不被确以为股权利益的派生,增资发生的股份增值由别人实缴的数额估算入纳贿数额。

案情:被告人余某某使用职权、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佳好佳公司招标招标历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查核时予以照顾。根据前述行为,谢某谢某2许诺给予被告人余某某佳好佳公司20%的干股。2013年7月,经股权转让挂号,余某某以老婆余某4的名义持有佳好佳公司25%的干股,一起,该公司添加注册本钱至1006万元。2015年6月,佳好佳公司在此添加注册本钱至2006万元,被告人余某某所持该公司股份增值至501.5万元,另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余某某收受盈利175万元。余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干股纳贿数额为125万元(2013年头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之后佳好佳公司二次增资注册是干股纳贿行为施行终了后股权利益的派生。

案号:2017浙01刑终234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谢某谢某2均经过现金取款后以余某某之子余某4的名义向佳好佳公司验资账户先后交款251.5万元和250万元,此价值并非原有股权利益的派生,而是由作为纳贿人的公司别的两位股东代为实缴,故应确认余某某在增资历程中纳贿数额为501.5万元。

(四)关于注册本钱实缴制与认缴制中干股价值的确认

《定见》将估算股份价值的时刻节点确以为“转让行为时”,但没有规矩估算股份价值的价格根据,故司法实践中关于干股价值存在不同的确认办法。如股份未转让,注册本钱实缴制下法院会以注册本钱数额为根底确认干股数额。例如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刑事裁定书》第376号中以为“林某1经过建立台阳公司向方某某贿送40%股份,方某某持有股份后未进行股份转让,因而确认方某某的纳贿数额为建立台阳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的40%并无不妥”。

典型事例五:楼某某纳贿案

裁判要旨:因股份价值跟着商场、企业运营等要素改变而改变,如公司已进行财物评价,干股价值应以评价后的净财物价值为根底进行估算。

案情:汤某某为了感谢楼某某之前供给的协助,向其赠送富都燃气公司15%的股份,并交由周某某代持。经查,花都煤气公司在被收买之前,由法院安排财物评价公司进行了财物评价,确认公司净财物为10111506.31元。后续花都煤气公司签定转让协议、完结改变为富都燃气公司的工商挂号后,富都燃气公司的净财物为原有10111506.31元减去其需对外担负的债款7078054.42元,即3033451.88元。据此确认楼某某占有的15%的股份价值455017.78元。

案号:(2018)粤刑申355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档人民法院

以收受干股形式涉嫌受贿罪之辨析及典型裁判要旨

裁判理由:经财物评价公司评价确认富都燃气公司净财物为10111506.31元,减去其需对外担负的债款后为3033451.88元,楼某某未出资而占有15%的股份,故终究确认纳贿金额为455017.78元。

(五)关于虚伪出资中干股价值的确认

实践中,公司虚伪出资也或许影响干股纳贿行为的确认。如行为人收受的是“空壳公司”时,若该公司无实在运营活动,公司股份无实践资金或产业性利益为依托,且从未分红,此种景象下,股份价值实在性缺失,行为人是否建立纳贿罪成疑。例如典型事例六中的高某纳贿案,公司虚伪出资导致股权对应的实践价值不清晰,法院终究未确认高某构成干股纳贿。

典型事例六:高某纳贿案

裁判要旨:公司存在虚伪出资或许性会影响干股纳贿行为的确认。应归纳是否改变挂号、公司运营状况、行为人是否分得盈利等要素归纳判别是否构成干股纳贿。

案情:

乐某2伙同别人建立都江堰市华某项目建造开发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注册本钱300万元,乐某2占股90%,同年12月华某公司经过股权转让的办法使被告人高某的母亲付某1出资75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占股25%。2003年,被告人高某与别人一起出资建立都江堰市都江建造招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招招标公司),注册本钱为70万元,被告人高某以20万元出资额占股28.6%,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5年1月,乐某2以1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某收买了都江招招标公司,并以华某公司和孙某的名义入股,高某和其他股东均退出都江招招标公司。乐某2将该公司增资至300万元,并更名为四川都江建造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公司),一起将华某公司在都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乐某付某孙某,乐某2出资140万元占股46.6%,被告人高某的母亲付某1出资70万元占股23.4%。上述华某公司的注册本钱300万元和都江招招标公司增资至300万元的行为均为虚伪注资、验资,验资后敏捷偿还,不能确认两公司出资到位,两个公司建立时股权对应财物为零,股权对应的实践价值不清晰。

案号:(2017)川01刑终178号
裁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结语

以收受干股办法涉嫌纳贿是《公司法》中有关未出资取得股权装备办法的一种异变,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钱权买卖。因而,律师在为此类职务违法进行辩解时,应精确掌握既遂未遂的规范,深入剖析纳贿标的股份的动态价值、认缴制的股份价值、虚伪出资等关于纳贿金额的影响和确认,还须要紧紧围绕纳贿罪权钱买卖的本质特征,结合详细案情供给有用的辩解定见。

参考文献

[1]陈国庆主编.新式纳贿违法的确认与处分[M].法令出版社,2007年,P31。

[2]赵煜.惩治贪污贿赂违法实务攻略[M].2.法令出版社,2016:3340。

[3]陈剑玲.干股型纳贿的确认难点[EB/OL].[202407:03].。

[4]朱冠琳.干股型纳贿违法中的纳贿金额怎么确认[C].//人民法院事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