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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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

这是一个英国的人身伤害案件,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下来的。原告47岁,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其身体和四肢完全瘫痪,穿衣、内外清洗、部分进食都要依赖他人。他的心理、视力、语言和听力未遭到损坏。他的妻子从事故发生到审判之前一直护理着他,后来妻子自杀。原告没有了她之后,心情急燥,他住在一家医疗机构,需要二位全日制的护士作护理。事故之前,他的税后净所得是每年1855英镑。审判法官判定72616英镑的赔偿,被告提出上诉,理由是赔偿数额太高;原告也提起上诉,理由是赔偿太低。后上诉到上诉院,丹宁勋爵做出了判定。

丹宁勋爵在判决中说:第一,关于痛苦、不幸和舒适损失。参考近来的案件,有的案件判定了20,000的赔偿,有的判定了13,500的赔偿,有的判定了19,000的赔偿。在本案中,原告在身体上受到严重地损害,但是他的心理、语言和所有较高的机能都是完整的。因此,初审法官判定的18,000的赔偿数额是正确的。第二,关于恩惠费。原告从其雇主那里得到一笔一年828英镑的恩惠生活费。这笔费用是否应该在赔偿中扣除?答案是否定的。已确立的法律原则是,判定给受害人的赔偿不能够扣除受害人得到的保险金、养老金和抚慰金。相似地,赔偿数额不能扣除其雇主支付给他的恩惠费。这是给予原告的、超出法律补偿之外的、合同没有约定的津贴。在本案中,他得到了其雇主给的他余生的减半的报酬。没有人会妒忌他这一笔钱。第三,关于未来所得。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税后净所得是1,855英镑。在审判之时,他税后净所得是1,860英镑。他也许会得到小的工资增加,而且继续工作10年而后退休。初审法官将每年1,900英镑作为被乘数,不存在异议。第四,关于护理费和设备。原告称其所居住的房子和设备十分不符合他状况,他说将他放在一个为残疾人准备的房子里,根本就不是合适的。因此,他应该被提供一间特别制作的平房,目的是对他进行全面的护理。建筑师所给出数额显示,这种平房的开销大约是28,000英镑。他还要求他需要一位管家住在里面,每周15英镑,二个护士,每位每周42英镑,三人食品开销是一周15英镑,总计每周114英镑,每年近6,000英镑。勋爵说,一个不当行为者不能过分地指望受害人,但是,我们也不认为应该走得那么远。所有的事情都应该适度,即使在人身伤害的权利要求中也是如此。让他获得赔偿以应付所有合理的开支,要正象对一个正常人合适的那样,不能让他因为其特别的个性而予以增加。只要原告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他将不用什么花费,或不管如何花费也很少。国家健康服务项目已经提供了医疗和护理服务,因之,在人身伤害赔偿中这不成为一项,未来费用的判定应保持在中等数额。第五,乘数。所得损失被同意为每年1,860英镑,时间从(审判日)至即他60岁退休的年龄,也就是10年半。初审法官把乘数定为9年半,我认为这太高了。被告的建议是7年,我接受这种提议。这样,所得损失为13,300英镑。护理服务费应该是每年2,600英镑,从起算,其生命的期望时间为12年。结论是:特殊赔偿为1,2痛苦和不幸损失为18,0未来所得损失为13,3护理和看护费用为24,7共计:57,2再加上利息20总数为59,316英镑。

侵权法中法律救济的方式一般大体上分为三种,一是禁止令,二是恢复原状,三是损害赔偿。你邻居家养了一只大公鸡,每天天刚刚亮就引吭高歌,连续三周闹得你心神不定。这个时候,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禁止令,禁止你邻居在居民区养报时的公鸡。再比如,你家邻居开办一家水泥厂,你整年都不能够开窗。这个时候,你也可以将他告上法庭,让法院发出禁止令,不允许他开水泥厂。这就是禁止令。恢复原状更多的是对财产的损害赔偿,你邻居家拆了你家的门,法院让他赔你一扇门。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这种救济的方式永远不会有完满的时候,你邻居打断了你的腿,他怎么给你安上一条腿,都无法将你的腿恢复到他打你之前的状况。从这点来说,法律永远不能够公平,受害者的损失有时候很难用金钱换回来。在侵权法中,使用得最多的是损害赔偿。对财产的损害赔偿,我们可以用金钱表现出来,对人身伤害的有些部分也可以用金钱表现出来,比如此案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所得损失、生命期望值的损失;但是,有些损失却无法用金钱表现出来,比如,我们前面涉及到的精神损害、隐私权以及后面我们还要涉及到的名誉权。有些项目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而有些是不好用金钱来计算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数量应该适中。侵权赔偿数额应该保持一个中等的水平,数额太低,对受害人不利;数额太高,既不符合一个社会的经济水平,也有违于侵权法补偿的原则。

本案件是一个人身伤害案件,法官的计算是比较全面的。其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所得损失和生命期望值的计算,因为这样的考虑,既考虑到了法律平等的原则,同时又区别对待了不同的情况。就生命预期损失,受伤者或死亡者的生命预期间的幸福是不能量化并计算的。赔偿的标准是生活的幸福,而非生命的长度,所以该“期望”不能被实际地或者满意地被判定,合理的方法是判定一个较少的赔偿;未来的假定幸福标准是“客观”的,它不依赖于原告或者受害人自己的看法。因此,当事人“不能理智地认识到其损失的程度”不是判定的必要依据。再如,受害者的年龄,30岁的损失毕竟不等同于60岁人的损失。对非常年幼的儿童和年老的长者,其赔偿数额要减少,中年人的赔偿数要高。而且,一个年轻和充满活力的人比一个年长和虚弱的人遭受更多的痛苦。一般说来,原告的社会经济地位和他的生命期望无关。

侵权法的补救,永远比不上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一个方面,侵权法的目的之一是“让受害人的损失回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况”,但是,这只能够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侵权行为人没有赔偿的能力,法官判定再高的赔偿数额也于事无补。这是侵权法本身的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好保护受害人的方法应该是保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侵权法中的救济方式,是用侵权行为人的金钱来赔偿受害人,而保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是用全社会的力量来救助弱者。当然,一个国家保险、社会保障和国家救济程度的高低,则与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