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第二期90后男子贩卖毒品不足1克 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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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5时许,陈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大酒店大厅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1包白色可疑晶体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陈某某贩卖的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可疑晶体1包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白色可疑晶体1包,净重0.3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某某被抓获后,因其同时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于当日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代某某证言,毒品分析检验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毒资说明,毒品移交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净重0.36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63克、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

【法官说案】
审理此案的武惠军法官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尚不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属累犯有误,我院予以更正。
图片/网络
审稿/杨洋
编辑/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