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所写的“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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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所写的“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算数吗?

我向某公司购买一批电磁炉。我与该公司协商好合同的内容与履行时间、地点之后,准备与其签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我发现在合同的中一条写着“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我觉得如果电磁炉的质量有问题到时该公司很有可能会因此免去责任。那么在合同中写明“一切后果自负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在合同中所写的“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算数吗?

解答:关于“一切后果自负”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据此可知,为了规制该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维护市场交易原则,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即使在合同规定,也不会产生任何效力。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该公司即使在合同中写明“一切后果自负”的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