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一般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到底应该怎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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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自起,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1月将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税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意味着该纳税人放弃了免税优惠?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从起,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减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即上述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收入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月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收入申报,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号公告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减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免税。
提示: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另外9号公告还规定,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2020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再填写。
梳理一下:
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不需要备案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减免的起始时间;
放弃减免税,需要提交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免税;
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项目放弃免税权。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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