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检察官等级为什么和行政职级无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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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检察官等级为什么和行政职级无法一一对应?

员额法官、检察官等级为什么和行政职级无法一一对应?

晓宇/文

员额制改革后,国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由于法官、检察官等级和行政职级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给一些法官、检察官转任带来一些问题。

我身边就有一个朋友,司法改革时是科员级别(副股),按当时的规定套转为四级法官。进入单独职务序列后,非常勤奋肯干,凭借努力一步步晋升为二级法官。后来,因工作需要调到了妇联工作。转任时,妇联只同意给这个朋友套“副股”级。

员额法官、检察官等级为什么和行政职级无法一一对应?

虽然法院政工部门一再解释,“二级法官”在法院系统对应的是副科级别。但妇联并不认可。在县级机构,副科已经是妇联副主席的级别了,妇联内设机构也才正股,怎么可能一来就给副科呢?

员额检察官遴选考试(网络图片,侵删)

经过多次协调,最后给这个朋友套的级别是科员(正股)。在妇联看来,这已经是相当优待了,一来就和内设机构正职一个级别。可在这个朋友看来,却觉得自己牺牲很大。二级法官对应的可是副科级啊!怎么一转任就不认了呢?

按照现行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和行政职级是有对应关系的,这种对应关系是比较笼统的,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比如一级到五级法官,对应的是一级到四级主任科员。“五级对四级”的制度设计,使得这种对应相当不确定。比如,一级法官,既可以对应一级主任科员,也可以对应二级主任科员,甚至对应三级、四级主任科员也不算错。

这种状况,让不少员额法官一旦入额就不愿意退额——谁知道退了额套什么级别呢?万一一夜回到解放前呢?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是这么理解的:

第一,员额制的建立要早于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现在的员额制,最早要追溯到1997年12月建立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的编制、法官等级的评定、法官等级的晋升、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定被2001年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所吸收采纳。从那个时候开始,便建立了“四等十二级”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

最初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和行政级别、工资等级不挂钩,更多只有荣誉意义。当年,只要工作年限、工作资历足够,副科级也可以套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那时,转任非常简单,因为各个单位都使用行政级别,直接套就是了。

2014年以后,司法改革加速,“去行政化”“扁平化管理”等成为改革的价值取向,并建立了以法官、检察官等级为基础的单独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等级实质化。

随后,国家才启动了公务员制度改革,实行“职务职级并行”。但作为后建立的制度,却把法官检察官等级作为一种“单独职务序列”,没有考虑在职级设置上使两者“一一对应”。这也导致了员额制与行政职级之间,出现了“一对二”“五对四”的情形。

反过来,假如职务职级并行先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后建立,或许可以考虑拓展法官检察官职务职级层次,让两者对应起来。

第二,两者晋升方式不同。

在晋升方式上,员额法官、检察官有两种晋升方式,一种是不设职数比例的晋升,一种是择优选升。按期晋升侧重考察任职年限内的履职情况,择优选升侧重考察法官、检察官在同类人员中的优秀程度。后来,因为“按期晋升”的提法容易引起误解,不再使用这样的提法。

按照规定,基层法院、检察院一级法官、检察官(含)以下的法官检察官,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含)以下实行按期晋升,没有职数比例限制。

因为没有职数比例限制,实践中,只要符合晋升年限,且正常履职,一般都可以获得晋升。即使此次不能获得晋升,熬多两年也就可以了,不存在严格的竞争关系。只有到了相应级别以上,才有比例限制。

而行政职级公务员,则实行严格比例控制。比如一到四级主任科员,不能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60%。也就是说,行政职级晋升都采用择优选升,竞争比较激烈,会有大量人员无法获得晋升。

如果过于强调两者一一对应,一转任就必须套对应级别,对行政职级公务员显然不太公平。因为,只要进入员额,在一定法官、检察官等级下,熬年限都可以熬到那个级别,没有悬念。而行政职级,哪怕一个三级主任科员,对有的人来说,恐怕熬一辈子都熬不到。

第三,两者职级比例不同。

从实践来看,法院检察院的员额法官、检察官比例大致为39%(依照以案定额的原则,不同地区可能有出入),行政人员比例大约为15%到20%,其余为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其中,员额和行政职级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两者比例不同,过于强调一一对应可能造成超职数配备问题。以一个100人的法院为例,按比例,可配员额法官39人。理论上,一级到五级法官(对应一到四级主任科员)没有比例限制,因此最高配备量可以达到39人。行政人员15人,按照比例,一到四级主任科员只能配9人。两者完全不在一个体量。

假如现有一到四级主任科员行政职级公务员已有6人,有4名法官需要转任,如果强调“一一对应”,不仅会把现有行政职数空缺全部占满,甚至出现超职数配备1人。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次,法官检察官的职级配备方面,要高于行政和辅助。基层法院检察院最高可以配到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通过特别选升甚至可以配到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而基层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最高通常只能配到三级、四级调研员。比法官、检察官要低一级。

还是以上述100人法院为例,按39个员额的基数,可以配备四级、三级法官15人,其中三级高级法官6人。而该单位只有15个行政人员,按规定二级调研员不能超过2%,也就是说一个都配不了,四级调研员不超过10%,也就是说只能配备一个四级调研员。

假如该法院哪怕只有2名三、四级高级法官需要转任,按现有的职数,行政部门也完全无法接纳。

当然,两者不一一对应也不是坏事。一方面,两种晋升方式并存,体现国家对法官、检察官的关怀,有利于稳定队伍,防止人才流失。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官、法官履职提出了要求。因为,转任时套用什么样的职级,组织部门有了一定的弹性空间,其司法业绩就成了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