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典型案例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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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先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若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分别担任国有全资公司宝钢钢构有限公司的相关领导职务,期间在审核相关钢材采购合同及付款申请过程中,疏忽大意,对海外事业部原采购经理乐某的钢材采购合同及付款申请未进行核实,导致乐某在业务系统内采用反复申请付款的方式贪污公司钢材,部分钢材采购合同支付比例已超过200%。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任职期间审批支付比例超过200%的付款金额共计3,418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任职期间审批支付比例超过200%的付款金额共计1,877万余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于2022年2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在履行审批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微法简评】本罪名现暂无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根据2010年颁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上述标准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