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一事实可否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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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一事实可否单独起诉?

生意两边订立合同联系,实行历程中,买方依照合同约好向卖方出具相关凭据作为供货承认手续。过后两边发生争议,买方可否提申述讼要求吊销合同实行历程中发生的这些凭据呢?今日,结合详细事例就针对法令联系中的某一现实是否能够独自申述进行剖析。

案情

某建工集团(甲方)与某混凝土公司(乙方)签定《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该建工集团供给混凝土。合同约好对预拌混凝土方量结算,混凝土供给量以甲方签收的供方送料单为依据进行结算。

合同实行历程中,两边进行了21次结算并构成《签证单》合计21张,两边工作人员在其上签名。该《签证单》对施工部位、标号、坍方度、砼方量、泵送、非泵、泵送单价、非泵送单价金额均清晰载明。

混凝土公司以《签证单》为结算依据,诉请建工集团付出《混凝土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在该案审理历程中,建工集团以混凝土公司与案外人一起诈骗为由另案诉至法院,要求吊销《签证单》。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担负晦气结果。

本案中,建工集团与混凝土公司签定的合同合法有用,依法受法令保护。混凝土公司依照合同约好向建工集团供给混凝土后,两边依照合同的约好,每月对混凝土的供给数量、标准、价格等进行结算并构成了《签证单》,该《签证单》由建工集团授权指定签收人与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承认。

依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合同约好,其供货方式为:建工集团在购买混凝土的前一天以书面方式向混凝土公司申报供料打算,混凝土公司依照供料打算制造混凝土,送货时每车均有送货单交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承认。每月结算时,对每日混凝土的供给量及标准、施工部位以及随车小票进行核对后才构成《签证单》。在供货历程中,建工集团应当能及时发现混凝土的送货单载明的供给量与实践供给量存在的差异。从依据效能来看,建工集团提交的依据多为传来依据、直接依据,不足以证明诉称的现实,而《签证单》是直接依据、原始依据,更具证明力。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建工集团要求吊销《签证单》的诉讼恳求。建工集团不服一审判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建工集团提起本案诉讼的恳求权根底是受诈骗后的吊销权,但法令规定的吊销权行使的目标应为合相等民事法令行为,合同是相等主体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建工集团与混凝土公司签定合同订立混凝土生意法令联系,该合同约好,建工集团与混凝土公司每月处理当月混凝土供给量和总金额承认手续。案涉《签证单》是两边在实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依约进行的每月汇总和承认行为的表现方式,并非订立新的合同,也不是对《混凝土购销合同》的协议改变或停止,两边经办人员在《签证单》上的签名并没有发生异于《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权力责任内容,即案涉《签证单》并不构成独立的民事法令联系,其依附于《混凝土购销合同》,是该合同实行内容的表现方式,案涉《签证单》不能独自成为民事诉讼标的。

至于案涉合同的实行中是否存在混凝土公司与建工集团工作人员勾结并虚拟送货单,应归于《混凝土购销合同》货款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和焦点现实问题,建工集团对《签证单》的恳求不构成独立的诉。故上海二中院裁决吊销一审判定,驳回建工集团申述。

剖析

一个完好的诉需包括主体、客体和诉讼利益三个要素,其间作为诉的客体的诉讼标的,不仅是诉讼法学理论中极为精细杂乱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院裁判的目标,诉讼标的是判别当事人诉讼恳求能否建立、辨认诉的品种、是否构成重复申述、确认法令适用等的要害。就上述事例而言,因当事人提起的诉中不包括完好的诉讼标的,则其诉不能建立,应裁决予以驳回。

一、诉的建立:三要素完备

所谓诉的要素,是指诉的组成,其主要作用在于使诉特定化,短少要素则诉不能建立。此处的建立是在诉讼法上而言的,而非实体法上当事人建议的恳求能否建立。从法院裁判视点剖析,两者的差异在于,短少诉的要素,诉不建立,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若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不能建立,则应以判定方式驳回。诉的建立是法院持续检查诉讼恳求能否建立的前置条件。通说以为,诉包括三要素:主体、客体及诉的利益。诉的客体即为诉讼标的,这也是诉的三要素中最为重要及杂乱的一个构成。

二、诉讼标的概念之争: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嬗变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重要及杂乱程度从诉讼标的新、旧理论的嬗变与争辩中可见一斑。即便同为旧诉讼标的理论或新诉讼标的理论,不同期间、不同法域、不同学者也有不尽相同的观念。容易而言,旧诉讼标的理论着重实体法作用,建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力建议,即诉讼恳求。新诉讼标的理论则以为原告建议的法令作用、位置及天然现实即构成诉讼标的,还延伸出是否包括诉之声明的一分肢说、二分肢说等。

三、作为裁判目标的法令联系应是一个全体

法令联系作为一个庞大而杂乱的概念,既是研讨目标本身,又是研讨办法。就评述事例而言,要检查当事人之建议对应何种法令联系,又可通过法令联系办法来审视当事人之诉请能否建立。法令联系是包括权力、责任和其他拘谨在内的总和,民事主体间或许独自通过包括意思表明的行为,通过法令点评成为法令行为,在民事主体间建立法令联系。当民事主体就该联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后,该法令联系当然成为司法裁判的目标,此处的法令联系是作为包括了“权力、责任和其他拘谨在内的总和”,即建立、改变法令联系的行为、内容、主客体均是诉讼所要检查的目标,可是法令联系中的部分内容,不能脱离该“总和”成为独立的诉而独自提交法院进行裁判。

就上述事例而言,原告诉请吊销的《签证单》看似是两边合意构成的文件,归于合同,可是深究两边构成《签证单》的历程,并不存在订立或许改变法令联系的意思表明,而仅仅是对因签定《混凝土购销合同》而构成的生意联系的实行,即签定《签证单》从归于《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实行合同的详细行为,对《签证单》效能的司法检查,归于应在生意合同法令联系中就供货金额这一要件现实对应的依据检查和现实查明,而不能作为一个独自的法令联系提起一个全新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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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二中院”微信大众号,在此称谢!

排版:司雯

审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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