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承包工程,另两人已经收回投资,自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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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承包工程,另两人已经收回投资,自己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李宝忠、李玉恒、王小东三人商议就承包远东公司安江水工程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投资400万元,其中李宝忠投资200万元,李玉恒、王小东各投资100万元,李宝忠占股50%,李玉恒、王小东各占股25%。协议签订后三方均支付了投资款,但在后续工程项目中,李宝忠、王小东都分别收回了自己的投资200万元、100万元,只有李玉恒只收回了55万元,还额外垫资了110万元进行。

垫付的资金又是怎么回事儿呢,在退还了三方的投资款后,三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开工所需资金由合伙人垫付,垫付资金占用费月息三分,李玉恒实际投入185万元,中间收回了75万元,合伙尚欠垫资110万元。

三人合伙承包工程,另两人已经收回投资,自己怎么办?

起算前,三方在一个茶馆进行算账,就三方一共用多少套房产抵原告的投资及垫资未达成协议,故李玉恒将两名已收回了全部出资的合伙人李宝忠、王小东起诉至法院。看来这个案件中的三人合伙,倒也没有并不是两人坑一人的情况,只是就最后分账未达成合意。

李玉恒起诉至法院,一共有三项诉讼请求:一是退还自己还未收回的投资款45万元;二是退还自己110万元的垫资款并加算利息;三是终止合伙合同,对合伙财产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伙合同虽然尚未终止,合伙尚未清算,但二被告已经实际收回了全部投资款及垫资款,根据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规定及公平原则,且现有还有一定的合伙财产,且掌握在二被告名下,故对原告李玉恒的110万元垫资予以支持,但未支持按照三分支付银行贷款利率。

至于李玉恒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退还投资款,及退伙对合伙财产进行分配,法院未予支持。法院的理由是,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对合伙期限并没有约定,《投资协议》所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及结算,但还有债权债务没有完全处理清楚,合伙体本身没有清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因账务未结算不同意对合伙体账务进行清算及鉴定,原告也未提供能够被各方认可的合伙债权、债务相关证据,现如终止合伙合同及分配合伙财产,将不利于合伙体债权的实现及影响合伙体的债权利益,故法院也未与支持。

三、律师解读

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温馨提示,不建议一般的商业主体采用合伙的形式投资经营,最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

即便采取了合伙经营的方式,也要对于对自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做出事先约定,最好请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这样的处理过大量商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专业法律团队,以自身经验提前防范相关风险,设置相关合同条款,保障未来合法权益能够实现。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原告方充分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自己无法获得的相关证据,这也提醒我们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时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