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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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基本案情】

钱祥珏是钱锦来与前妻徐荣珍之女,金莹莹是钱锦来的外甥女。上海市丹徒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为公房,建筑面积26.80平方米,八十年代初期由钱锦来的父母通过动迁分得。1990年,徐荣珍从上海螺丝厂套配取得本市长阳路X号公有住房(以下简称长阳路房屋),钱祥珏是三个配房人口之一。同年5月,钱祥珏的户口从长阳路房屋迁入系争房屋,但其仍居住于长阳路房屋。系争房屋于1995年按94方案购买为售后产权房,权利人登记为钱锦来,当时钱祥珏尚未成年。2000年,钱锦来与徐荣珍购买了上海市东长治路某室房屋(以下简称东长治路房屋),建筑面积130.63平方米,2005年3月取得产权证,产权登记在钱锦来、徐荣珍和钱祥珏三人名下。钱祥珏于2003年出国,至今一直在国外居住。2008年,长阳路房屋动迁,钱祥珏被列为照顾安置对象,照顾安置费10万元。2011年,钱锦来与徐荣珍经法院判决离婚,系争房屋判归钱锦来所有,东长治路房屋原因涉及钱祥珏权益而未作分割。2012年12月29日,钱锦来与金莹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金莹莹以房款55万元购买系争房屋。2013年1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到金莹莹名下,但仍由钱锦来居住。

原告钱祥珏诉称,原告是被告钱锦来与案外人徐荣珍之女。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属于同住人。后钱锦来以其为产权人将该房屋买为售后公房,原告户籍至今保留在房屋内。钱锦来与徐荣珍在2011年离婚,系争房屋判归钱锦来所有。2013年1月,钱锦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转让给其外甥女金莹莹,侵犯了原告的同住人权利。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之间转让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到钱锦来名下。

被告钱锦来、金莹莹辩称,原告的户口不是一直在系争房屋内,而是从长阳路房屋迁入。原告并未在系争房屋居住,只是空挂户口,不享有同住人资格。金莹莹购买房屋后,仍然由钱锦来居住,也没有要求其迁出户籍。双方的交易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是否就属于公房同住人,是否对售后房屋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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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要旨】

驳回原告钱祥珏的诉讼请求。

钱祥珏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钱祥珏主张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由此要求确认钱锦来与金莹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应就钱祥珏是否拥有限制钱锦来作为产权人处分系争房屋的权利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从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钱祥珏确从长阳路房屋获得照顾安置款、钱祥珏为东长治路房屋产权人之一以及居住情况等方面作了详尽的阐述,二审法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钱祥珏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