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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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假释,是指附条件提早开释违法分子的惩罚履行准则。假释是为寻求活跃的惩罚作用而采纳的处理手法,但不同于暂予监外履行、弛刑、缓刑。其间“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违法人只需恪守相关条件的,就确定其原判惩罚履行结束;假如没有恪守相关条件,就收监履行原判惩罚甚至数罪并罚。假释检测期满之后再违法的,或许建立累犯。
二、假释条件
(一)前提条件
目标。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人。
被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要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许有期徒刑后,具有适用假释条件的,才能够假释。
(二)履行刑期条件
履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人,履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人,实践履行13年以上,才能够假释。
(1)针对有期徒刑运用的是“履行”,即包含判定前先行拘押而折抵的刑期。
(2)针对无期徒刑运用的是“实践履行”,即不包含判定前先行拘押的日期。
履行刑期的破例规则。假如有独特状况(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联系的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最低履行刑期的约束。
(三)本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期履行时期,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没有再违法的风险的违法分子。
假释不以建功为条件,依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则,如有严重建功体现的,应当假释。
对违法分子决议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寓居社区的影响。
(四)约束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或许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假释。
不论累犯被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都不得假释。
“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等违法不要求是暴力性违法。其间的“强奸”包含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而被确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景象。
“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除了前述罗列的几种违法外,还包含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违法。

无论是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仍是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只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才不得假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人,即便弛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因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或许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被判处被判处死缓,2年检测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许25年有期徒刑的,依然不能假释。